⒈ 規則條例。
引宋 陳亮 《與王季海丞相書》:“今一任回改官,於格例極易拈掇。丞相若拔擢而用之,必將有為報效者。”《元典章·吏部二·選格》:“至元 十九年十月,中書省來呈,定到 江 淮 官員格例,乞照驗事都省,逐一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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