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代拖欠租賦的人戶到官府受審。
引清 陳康祺 《郎潛紀聞》卷四:“錢糧者,朝廷之國課,非縣官之私蓄……我與爾非怨讐,何苦日行杖責!況一杖責,私與皂役杖錢;若僱人代比,又當與僱錢。二者皆虛費而有欠糧受責之名,何不省此以湊正數(shù),則爾我俱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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