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南唐·李后主于佛前燃燈,以其明滅決定罪犯應否判處死刑,故稱。
⒈ 亦作“決囚燈”。 南唐 李后主 于佛前燃燈,以其明滅決定罪犯應否判處死刑,故稱。
引元 韋居安 《梅磵詩話》卷中:“曾景建 《金陵百詠·決囚燈》詩云:‘五詳三覆始施刑,明滅蘭膏豈足憑。可惜當年殺 嚴續,無人為益決囚燈。’序云:‘ 后主 聽死囚,然佛燈決之。囚家賂左右竊益膏油,輒得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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