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郡署的公堂。
引宋 陸游 《老學庵筆記》卷三:“蠻人持﹝筇竹杖﹞至 瀘 敘 間賣之……郡中有蠻判官者為之貿易。蠻判官蓋郡吏。然蠻人懾服,惟其言是聽。太不直則亦能羣訟于郡庭而易之。”
?含義網 字義深度解析,筆順精準查詢,規范書寫盡在指尖!
www.shishangyizu.com Copyright ? 2018-2023蜀ICP備2024047760號-2 E-mail:ROYSHEN#126.COM(#替換為@) 反饋
本站內容來源于網友提交及搜索引擎,如果我們的某些資料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或對您造成了任何程度的傷害,請及時聯系我們,我們將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時間處理該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