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舊時官府征收錢糧時以彌補損耗為名額外加征的部分。
⒈ 舊時官府征收錢糧時以彌補損耗為名額外加征的部分。參見“耗羨”。
引明 陳士元 《俚言解》卷二:“耗米之名,起自 五代 周 顯德 年。詔云:漕運自 晉 漢 以來,不給斗耗,綱吏多以虧欠抵死,自合每石給耗一斗。至 宋 詔止絶之。今之俗,則里胥或藉耗米名色害及納戶矣。”《清文獻通考·國用五》:“耗米每正額米一石, 江 南加徵三斗, 浙江 四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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