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解送繳納。
引《元典章·戶部八·契本》:“即今遵守契本必用紙張顏料之物,改收 至元 鈔三錢,明開另項解納,不在增酬之數。”明 沉榜 《宛署雜記·宮莊子粒》:“有解納太僕寺者,牧馬草場銀肆拾玖兩玖錢壹分肆厘。”《明史·劉體乾傳》:“帝嘗問九邊軍餉、太倉歲發及四方解納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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