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法令規定不準宰殺動物和對罪犯施行刑罰的日子。
引《元典章·刑部十六·違例》:“不合不體八月二十三日禁刑日,令帖書 劉慶益 問囚。”《元典章·刑部十九·禁刑》:“慈州縣 民戶 戴明 因定昏下財,禁刑日宰豬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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