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解除齋戒。
引《后漢書·禮儀志上》:“凡齋,天地七日,宗廟、山川五日,小祠三日。齋內有污染,解齋,副倅行禮。”《晉書·劉毅傳》:“嘗散齋而疾,其妻省之, 毅 便奏加妻罪,而請解齋。”《法苑珠林》卷二七:“既受齋已,若欲解齋,要待明相出時,始得食粥。不爾,破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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