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古時稱權宜派遣而非正式任命的地方官。
引《史記·南越列傳》:“因稍以法誅 秦 所置長吏,以其黨為假守。”《漢書·項籍傳》:“會稽 假守 通 素賢 梁,乃召與計事。”張晏 注:“假守,兼守也。”宋 葉紹翁 《四朝聞見錄·節度》:“太祖 罷節度,立權發、遣與、權知之類,故士大夫作郡,皆自稱曰假守,謂非真節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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