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給以歲月。指延長壽命。
引清 錢謙益 《原任南京吏部稽勛清吏司主事安希范贈光祿寺少卿制》:“方當(dāng)召用,竟不假年。”清 魏源 《<詩古微>序》:“《詩》之道可盡於是乎?烏呼!以俟假年,以待來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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