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歸還俸祿。謂辭官。
引《國語·魯語上》:“若罪也,則請納祿與車服而違署。”韋昭 注:“納,歸也;祿,田邑也。”宋 陸游 《跋<盤澗圖>》:“時予納祿已三年,居 會稽 山陰 之 三山。”宋 王闢之 《澠水燕談錄·高逸》:“﹝ 朱昂 ﹞晚年以工部侍郎乞骸骨……內侍傳詔各賦詩餞行。凡四十八篇,獨 李翰 長維 詩最奇絶,云:‘清朝納祿猶強健,白首還家正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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