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肉醬。
⒈ 肉醬。。
引《禮記·內則》:“麋、鹿、魚為菹,麕為辟雞,野豕為軒,兔為宛脾,切蔥若薤,實諸醯以柔之。”鄭玄 注:“軒、辟雞、宛脾、皆菹類也……菹、軒,聶而不切;辟雞、宛脾,聶而切之。”孔穎達 疏:“凡大切,若全物為菹,細切者為齏。其牲體大者菹之,其牲體小者齏之,用此,麋、鹿、魚為菹,及野豕為軒,是菹也。麕為辟雞,兔為宛脾者,是齏也。”陸德明 釋文:“辟,必益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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