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指押送囚犯、官物、畜產等。
引《唐律·職制·奉使部送雇寄人》:“諸奉使有所部送,而雇人寄人者,杖一百。”長孫無忌 等疏議:“謂差為綱典,部送官物及囚徒、畜產之屬。”宋 蘇軾 《徐州上皇帝書》:“蓋自近歲以來,部送罪人配軍者,皆不使役人,而使禁軍;軍士當部送者,受牒即行。”《宋史·瀛國公紀》:“會稽縣 尉 鄭虎臣 部送 似道 之貶所,至 漳州 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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