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貶官降職。
引《后漢書·陳球傳》:“臣伏惟 章德 竇后 虐害 恭懷,安思 閻后 家犯惡逆,而 和帝 無異葬之議, 順 朝無貶降之文。”唐 元稹 《中書省議舉縣令狀》:“本舉良能,冀蒙優奬,皆居破碎之處,恐同貶降之條。”《宋史·太祖紀三》:“十惡,故殺者不原,貶降責免者量移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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