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駁回原判,重行審勘。
引《宋史·刑法志三》:“比詔諸提刑司,取翻異駁勘之獄,從輕斷決。”《元典章·刑部二·斷獄》:“雖經按察司審録無寃,中間卻有漏落情節,追勘不完,以致再行駁勘。”
⒈ 案件被駁回重行覆審。
引《宋史·卷二〇一·刑法志三》:「景定元年,乃下詔曰:『比詔諸提刑司,取翻異駁勘之獄,從輕斷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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