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保全道義。
引《易·乾》:“知至至之,可與幾也。知終終之,可與存義也?!?br />王弼 注:“夫進物之速者,義不若利;存物之終者,利不及義。故靡不有初,鮮克有終,夫可與存義者,其唯知終者乎?!?br />《三國志·蜀志·楊戲傳》:“尚書清尚,勅行整身,抗志存義,味覽典文,倚其高風,好侔古人?!?br />唐 韓愈 《順宗實錄五》:“古先哲王明於至道,莫不知其終以存義,順其變以節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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