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謂以鐘磬一類樂(lè)器賜予臣下。
引《禮記·王制》:“天子賜諸侯樂(lè),則以柷將之;賜伯子男樂(lè),則以鼗將之。”漢 班固 《白虎通·考黜》:“能使民和樂(lè),故賜之樂(lè),以事其先也。禮曰:‘夫賜樂(lè)者,不得以時(shí)王之樂(lè),事其宗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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