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宋代民間交納賦稅后,官府發給的憑證。因用紅字書寫,故稱。
⒈ 宋 代民間交納賦稅后,官府發給的憑證。因用紅字書寫,故稱。
引宋 洪邁 《容齋三筆·吏胥侮洗文書》:“郡縣胥史,揩易簿案,鄉使尤甚。民已輸租稅,朱批於戶下矣,有所求不遂,復洗去之,邑官不能察,而又督理。比其持赤鈔為證,則追逮橫費,為害已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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