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指施行常平法的資金。唐德宗時(shí)趙贊議行的方法。
⒈ 指施行常平法的資金。 唐德宗 時(shí) 趙贊 議行的方法。參見(jiàn)“常平”、“常平法”。
引《新唐書(shū)·食貨志二》:“請(qǐng)於兩都、 江陵、成都、揚(yáng)、汴、蘇、洪 置常平輕重本錢(qián),上至百萬(wàn)緡,下至十萬(wàn),積米、粟、布、帛、絲、麻,貴則下價(jià)而出之,賤則加估而收之。諸道津會(huì)置吏,閲商賈錢(qián),每緡稅二十,竹、木、茶、漆稅十之一,以贍常平本錢(qiá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