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佩帶魚袋。唐制五品以上官員于腰間佩帶金銀魚袋為飾。
⒈ 佩帶魚袋。 唐 制五品以上官員于腰間佩帶金銀魚袋為飾。
引《資治通鑒·唐代宗大歷十四年》:“出則囚服就辯,入則擁笏垂魚。”胡三省 注:“唐高宗 給五品以上隨身魚銀袋,以防召命之詐,三品以上金飾袋。 天授 二年,改佩魚為龜。 中宗 罷龜,復給以魚。郡王、嗣王亦佩金魚袋。”宋 蘇軾 《蘇子容母陳夫人挽詞》詩:“不須擁笏強垂魚,我視去來皆夢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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