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參驗證明。
引郭沫若 《十批判書·名辯思潮的批判》:“從正面來指示出一種認識還不夠,還須從反面來指示它,便是所謂‘兼指’。假若再從側(cè)面來證明,便是所謂‘衡指’,‘參直’。‘參直’者,參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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