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載于籍冊的明確規定。
引《宋史·食貨志上一》:“推排之法,不過以縣統都,以都統保,選任才富公平者,訂田畝稅色,載之圖冊,使民有定產,產有定稅,稅有定籍而已。”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保甲·清查界址》:“四境界址既釐,捕尉攢造清冊報縣,州縣尤須單騎親驗。如此,則一州縣之居民土壤,悉有定籍,可無患意外之釁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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