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科舉時代對犯規者停止其考試的一種處分。
引明 沉德符 《野獲編·科場一·順天解元》:“萬歷 三十八年庚子,第一名 趙維寰,浙江 平湖 人,以文章被參。禮部覆試,罰科。”
⒈ 凡會試已中之卷,復經磨勘察出有犯規之處,則罰停殿試一科或二科。
引《六部成語注解·禮部》:「罰科:已經中式之舉人與進士其試卷經磨勘有犯規者,重則斥革,輕則罰科,舉人罰停會試,進士罰停殿試,所罰以所犯大小定輕重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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