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漢代州刺史以六條考察州郡官吏,后因以指刺史之職。
⒈ 漢 代州刺史以六條考察州郡官吏,后因以指刺史之職。參見“六條”。
引《晉書·應詹傳論》:“入居列位,則嘉謀屢陳,出撫藩條,則惠政斯洽。”唐 元稹 《彈奏劍南東川節度使狀》:“刺史 柳蒙 等任竊藩條,無心守職。”宋 沉遼 《代乞致仕表》:“及陛下即位,繼承恩詔,入覲清光,委以藩條,特加奬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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