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調整各國之間的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等各種關系的準則的總稱。這些準則是由各國通過協議來制定、修改和執行的,沒有統一的立法機關和執行機關,它的淵源是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和國際機構的決議。通常簡稱國際法。
⒈ 調整各國之間的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等各種關系的準則的總稱。其主要特點是:主體(權利和義務的承擔者)是國家而不是個人;它的淵源是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和國際機構的決議;沒有象國內法那樣的統一立法機關和執行機關,而是通過各國的協議來制定、修改和執行。通常簡稱國際法,舊稱萬國公法。
⒈ 為各國所承認國與國間交際的法律。其依據通常是以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和國際機構的決議為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