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明代被判了罪的官員仍留職任用,稱為“戴罪”。
⒈ 明 代被判了罪的官員仍留職任用,稱為“戴罪”。參見(jiàn)“戴罪立功”。
引《明史·劉顯傳》:“顯 以兵少,逼城未敢戰(zhàn),被劾,戴罪。”明 王瓊 《雙溪雜記》:“趙春 奏言 李昆 有功無(wú)過(guò),乞除其戴罪。”吳晗 《朱元璋傳》第七章二:“戴死罪和徒流罪辦事是 元璋 新創(chuàng)的辦法,有御史戴死罪,帶著腳鐐坐堂審案的;有打了八十大棍仍回原衙門(mén)作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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