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謂規箴之言可作鑒戒。
引《三國志·魏志·桓階陳群等傳論》:“陳、徐、衛、盧,久居斯位, 矯 宣 剛斷骨鯁, 臻 毓 規鑒清理,咸不忝厥職云。”《宋書·顏延之傳》:“若立履之方,規鑒之明,已列通人之規,不復續論。”元 劉祁 《<歸潛志>序》:“且其所聞所見可以勸戒規鑒者,不可使湮沒無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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