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指規(guī)定的資格。
引唐 牛肅 《紀(jì)聞·吳保安》:“以 保安 之不才,厄選曹之格限,更思微祿,豈有望焉。”《資治通鑒·唐高宗總章二年》:“大略 唐 之選法,取人以身、言、書、判,計(jì)資量勞而擬官……人有格限未至,而能試文三篇,謂之宏詞;試判三條,謂之拔萃;入等者得不限而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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